電子報第134期(101.10.1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權利耗盡、代客將紙本掃描成電子檔、軟體租賃爭議、訴狀之著作權歸屬、比賽著作之權利歸屬、教科書著作權疑義、利用他人或上游廠商照片、網拍著作權爭議、改造悠遊卡之著作權爭議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與文化創意 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有其實際需求,它沒有強制性,但可以作為一個選項,讓有需要的人有機會利用它,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及著作的流通利用,絕對有正面幫助。 任何人都不可以隻手強力干預市場價格,應該讓市場自己決定價格高低,至於誰是「市場」,也該讓「供需」自己說話。然而,書價是不是也和ㄧ般商品一樣,要完全放任市場機制,完全不能有所干預?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集管團體初立,與著作權產業必須有「情同父子」之關係,始能壯大。一旦卓然壯立,必須擴大經營領域,造福同業,不能侷限家業私利,並應負起社會公益責任,方是可長可久之經營。至於「媒妁之言」之扶持強力,只能說是在不得 已之環境下之權宜作法,其實並不可取,亦不值得學習。 有線電視系統的市場壟斷能力與播送技術,收視戶不易突破。需求端「自己想辦法」雖是消費市場上存在的事實,但法律上並不值得鼓勵。只有供給端重視需求端的需求,配合提供合理的行銷管道,讓需求端合法地消費,才是雙贏。如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只顧自己利益,而收視戶「自己想辦法」的能力薄弱,公權力若再不以公平交易法介入這種濫用市場地位與技術的搭售行為,廣大的收視戶怎會有感政府的存在? 以「騎馬舞」紅遍國際的南韓大叔PSY,昨晚於首爾舉辦免費演唱會,現場網路直播,向全球喜愛自己的粉絲致謝。同一時間,卻也傳出由於韓國數位音樂版稅分帳制度的缺失,大叔僅分得約台幣95萬的韓幣,房貸壓力依舊沉重,促使韓國國會議員提出報告書,要求改善版稅制度。國內媒體只是新聞傳抄照轉,但卻沒有人說明清楚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難道其他國家的大叔大嬸,就會比PSY來得好過?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澳洲上訴法院認定Optus的TV Now服務為客戶錄製電視的運動賽事轉播,並對客戶傳送,必須先取得AFL、NRL的授權。雖然Optus將轉而尋求著作權法的修正,讓電視收視戶能有效利用雲端技術,將電視傳播的內容轉換於行動載具上。不過,只要不是電視收視戶自己的轉換,有第三人從中協助,甚至收取費用,就必須付出適當的利益分配,這是著作權法關於利益分配的不變原則與道理。 五、著作權大哉問 該研究單位如今不同意之理由係以機關能力不足,無從精確利用該素材完成適切之歷史性創作。此係其主觀看法,未必屬於正當理由。關於共有著作財產權人拒絕同意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利用著作之理由是否正當,不是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單方面說了算,發生爭議時仍須....... 由於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取得授權,但著作權法未衡平私權與公益,關於研究目的之合理使用規定,讓利用人在法律所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不必取得授權。為了獲取合理判斷之利益,避免被質疑不是合理使用,自己創作部分越多....... 合作的外國大學徵詢可否授權他們將該批資料數位化成果放在網路上的公開資料庫,是一般財產權之授權,不是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他們是尊重雙方之利益,擔心公開後影響貴館利益。此部分....... 如果參賽規則真的不合理,只能拒絕參賽。主辦單位因為規則不合理,無法吸引好作品參賽,就會修改比賽規則。如果比賽單位堅持既有規範,而仍有很多很好作品參賽,這就表示.......... 由於美術館對於這些畫作真跡,僅有所有權而沒有取得著作權,若要利用著作,僅能尋求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美術館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複製館藏真跡後取代真跡展出,以避免真跡長久展出之毀損。進一步地,美術館還可以........... 鏈結本身是將網友送至該網頁進行瀏覽,並沒有將該網頁之內容轉貼到自己的網頁來傳送,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不必取得授權。至於以該網頁中之一張圖片做為標示該網頁之表徵,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正當目的之合理使用,而因為鏈結............ 由於授權是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之間的約定,如果做為利用人的學校與著作財產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最後是著作財產權人不願意授權。目前因為雙方已簽約授權,所以是教育版軟體適用範圍之解釋問題,如果有爭議,除先探求簽約當時真意,若雙方無法解決,授權期間只能尋求......... 如果甲出版社僅是與「影子作家」約定不得再於其他地方使用該特定筆名A,並沒有進一步約定保密條款,要求「影子作家」不得對外透露他是該特定筆名A之實際寫手,則作者並沒有使用舊出版社時期的筆名A,而乙出版社的廣告僅是陳述一件事實,告訴所有讀者......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年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 |